微信登录
注册忘记密码

贾保平|清真食品的教法原理

[复制链接]
淑雅 发表于 2017-10-29 19:5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00.jpg
“清真”一词来自阿拉伯语“哈俩里”,与“哈拉目”相对应,专指伊斯兰教中合法与非法的事物,它不仅仅限定于食品领域,而是泛指一切在伊斯兰教法中的合法与非法事物。国内的大多数穆斯林将“哈俩里”专用于清真食品。
从伊斯兰教法的角度来看,所有食物原则上都是合法的、洁净的;而非法的、污秽的食物则是有限的、例外的。
伊斯兰教将各种各样的陆地动物和海洋动物及其乳汁均作为穆斯林的合法食物,同时也将各种各样的植物—无论是野生或种植的—均作为合法。《古兰经》说:“你说:‘在我所受的启示里,我不能发现人所不得吃的食物;除非是自死物,或流出的血液,或猪肉—因为它们确是不洁的—或是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犯罪物。’凡为势所迫,非出自愿,且不过分的人,(虽吃禁物,毫无罪过),因为你的主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6:145)
由于穆斯林大众对确定合法与非法的食物原则不明,界线不清,加之这一方面的讲解和宣传较少,导致部分穆斯林将合法当成非法,将非法当成合法,甚至穆斯林使用的日常用品,也以清真的名义出现在市场。而真正的非法饮食却常常熟视无睹,造成人为的混淆。为了避免使合法的成为非法的,使非法的成为合法的,《古兰经》警告那些信口开河,随意裁决合法与非法的人说:“你们对于自己所叙述的事不要妄言:‘这是合法的,那是违法的’。以致你们假借真主的名义而造谣。假借真主的名义而造谣者必不成功。”(16:145)
我们经常被问到关于有些动物穆斯林是否可以食用的问题,其中不乏一些有争议甚至较为敏感的问题。而答案往往因人而异,甚至互相矛盾,令穆斯林大众无所适从。
我们将按照伊斯兰教法原理和立法的四大依据,通过例证,探讨确定清真食品的原则和方法,希望有助于穆斯林大众了解和确定食物的合法与非法问题。
一、陆地动物
在所有的动物中,《古兰经》只提到了一种动物是非法的。你说:“在我所受的启示里,我不能发现人能吃的食物是非法的;除非是自死物,或流出的血液,或猪肉——因为它们确是不洁的——或是诵非真主之名而宰的犯罪物。”(6:145)
注意以上的经文提到的动物,唯有猪,而且明确为“猪肉”,因此有些穆斯林甚至提出猪皮做成的皮包、皮鞋和皮带是否可以使用。因为《古兰经》只提到了猪肉是非法的禁止穆斯林吃,而没有提到其它的部分是否非法。埃及的有些穆斯林甚至养猪出售,作为养家糊口的生计。他们说,《古兰经》只是说明猪肉是非法的,不能食用,没有说明养猪不可以。针对此问题,沙特阿拉伯大学者委员会下属的学术研究及教法律例常务委员会解答如下:“猪是非法的,含有猪成份的任何东西都是非法的。”(见拙译<伊斯兰教法律例>律例编号:12087)
关于穆斯林为什么不吃猪肉的问题,国内时有争论,特别是一些不了解伊斯兰教的非穆斯林,对此妄加解释,引起民族矛盾。
国内穆斯林对此问题的解释往往集中在:猪是肮脏的,污秽的,因为《古兰经》提到禁食猪肉时强调“因为它们确是不洁的。”
关于“不洁”这一词,各种《古兰经》注释都没有给出具体的解答。我问过一些阿拉伯半岛国家的专家学者,他们对猪这种动物根本不了解,所以也无从解答。
猪的肮脏在中国穆斯林的心目中,应该是过去农村养猪的概念,特别是农村的猪圈,更是臭不可闻,脏乱不堪。然而现代化的养猪场是没有一点异味的,更谈不上脏乱。如果说猪肉中含有不洁的成份或者某种细菌,那么其他民族吃猪肉历史久远,在当今社会对于食品卫生要求非常严格的前提下,不会也不可能将含有对身体有害成份的动物包括猪作为日常的肉食。而且强调猪的肮脏和不洁,是对其它食用其肉民族的不尊重,也会造成民族之间的不和谐甚至引发矛盾和争执。
退一步讲,即使是猪肉中含有某些不洁的成份,如果进行了高温杀菌,经过化验其中已经没有了不洁成份,难道穆斯林就可以食用了吗,答案当然是不。所以穆斯林不食用猪肉已经不是清洁不清洁的问题。这里的“不洁”不光是指不卫生,更重要的是指宗教意义上的不纯洁。伊斯兰教法是从宗教的、伦理的、审美的、卫生的角度,认为猪肉是不洁的。
然而,如此解释仍然不具有说服力,人们会进一步探究,穆斯林禁食猪肉的原因。坦率地说,以当今人类的思想智慧和科技水平,还不能够理解真主对于穆斯林禁食猪肉的真谛,因其“不洁”而禁止食用的奥秘仍然无从解释,这是真主的定制。因为伊斯兰教是永恒的,不只是适用于一千多年前伊斯兰教初期阶段,也不只是适用于当今社会。不能以人类有限的智力穷究真主无限的大能。例证就是一千四百多年前穆圣登宵的奇迹,穆圣从麦加飞至耶路撒冷一块岩石上登宵,遨游七重天,见过古代众先知和天园等情境。《古兰经》记载云:“赞美真主超绝万物,他在一夜之间,使他的仆人,从禁寺到远寺,他在远寺的四周降福,以便我昭示他我的一部份迹象。”(17:1)一个人在一夜之间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然后登上七重天后再返回。这在当时没有飞机甚至连汽车都没有的时代是不可想像的。然而到了今天,人类不仅可以乘飞机,在数小时或者十几个小时就很轻松地从一个国家到另一个国家,甚至人类已经可以到达月球。在当时人们不可思议的事,才过了一千多年已经成为了一件很平常的事。所以当我们被问道:穆斯林为什么不吃猪肉时,没有必要牵强附会地解释,可以直率地回答:我们尚不知道其原因,这是我们的信仰所要求的,我们必须无条件遵守。如此作答会让提问者心悦诚服,肃然起敬。关于穆斯林不食用猪肉的真谛总有一天会大白天下,我们现在还不知道其奥秘,这是真主的定制,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
除了猪以外,还有许多其它的动物穆斯林是否可以食用,一直存在争议,因为《古兰经》只明确了猪肉是“哈拉目”,而没有提及其它的动物。但是《古兰经》在提到关于合法的食物时说:“众人啊!你们可以吃大地上所有合法而且佳美的食物,你们不要随从恶魔的步伐.他确是你们的明敌。”(2:168) 《古兰经》不仅仅说到“合法的”,还规定了“佳美的”,而什么是属于“佳美的”,存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据此经文,圣训、公议和类比明确了一部分动物属于非“佳美的”。例如生性凶残的食肉动物,如:狮、虎、豺、狼、豹等;穴居的食肉动物,如:狐、獾、狸等;猛禽如鹰、隼、鹞、鹫、猫头鹰等;污浊不洁者如:鼠、蜥蜴、穿山甲等;两栖动物如:蛇、蛤蟆、鳄鱼、乌龟等;以及豢养而不能吃的动物如:驴、骡、狗、猫等。此外,象、狗类、鼠类、猴、乌鸦、蝎子和蚂蚁、蜜蜂、戴胜鸟以及虱子、跳蚤等均属于非“佳美的”而被禁食。
关于穆斯林能否吃马肉的问题,在国内也是有争议的。伊玛目沙费尔认为马肉是哈俩里,(合法)而伊玛目马立克则认为吃马肉是麦克鲁赫(可憎),大伊玛目艾布•哈尼法则认为马肉是哈拉目,(禁止)其理由是:会使马的数量减少,因为马是一种圣战的工具。《古兰经》指出:“你们应当为他们而准备你们所能准备的武力和战马,你们借此威胁真主的敌人和你们的敌人,以及他们以外的别的敌人。”(8:60)因此,应当为了备战而保留战马,不要宰杀。艾布•哈尼法认为马肉是哈拉目的另外一个根据是《古兰经》经文:“他创造马、骡、驴,以供你们骑乘,以作你们的装饰。”(16:8)这段经文明确指出安拉创造马、骡、驴是为了供人们做骑乘和装饰之目的,并非是为了食其肉。叶海牙传述的圣训,他穆圣曾禁止了马、骡、驴肉。(《伊本•马哲圣训集》《艾布•达伍德圣训集》《奈萨义圣训集》)
但是,认为马肉可食的学派引证了艾斯玛所传述的圣训:在穆圣时代我们宰了一匹马,并且食用了。《两圣训实录》贾比尔传述:在海拜尔战役时,穆圣禁止吃驴肉,允许吃马肉。《布哈里圣训集》
圣训就同一问题有不同的答案,这是因时因地的不同而进行的一种灵活处理。穆圣曾多次被问到什么是最好的善功,穆圣的回答因对象、情况及提问者所处环境的不同而各异。有时回答:“为主道而进行的圣战”;有时回答:“孝敬父母”;起初还说过“礼拜”等。
国内的穆斯林一般都是遵从大伊玛目艾布•哈尼法的教法主张,所以不吃马肉。新疆地区的部分穆斯林食用马肉,因为有一部分当地的穆斯林遵从伊玛目沙费尔的教法主张,另有一部分人认为,我们只遵从《古兰经》和圣训,有圣训明确马肉可食。即使有圣训说明马肉不可食,那是在战争年代,需要用马作为工具,而现在的马已经没有了这一用途。至于艾布•哈尼法教法学派的主张,属于后人的解释,仅供参考。
按照伊斯兰教法的立法程序,《古兰经》没有明文规定的,就参考圣训,然后才是公议和类比等。而关于马肉是否可食的问题,在不同时期、不同的背景下有不同的圣训说明这一问题。
因此穆斯林是否可以吃马肉不属于原则性问题,因为以包容的态度,互相理解和尊重是伊斯兰教所倡导的原则。每个人都有选择的权利,并对其选择负责。
二、海洋动物
《古兰经》在论及海洋动物时说:“他制服海洋,以便你们渔取其中的鲜肉,做你们的食品;或采取其中的珠宝,做你们的装饰。”(16:14)“海里的动物和食物,对于你们是合法的,可以供你们和旅行者享受。”(16:14)
圣训也提到了海洋动物,艾布•胡莱勒传述,穆圣说:“洁净的水,其中的死物也是洁净的。”伊本•马哲传述,穆圣说:“两种死物,两类血对我们是合法的,两种死物即死鲸鱼和死蚂蚱;两类血即肝脏和脾脏内的血。”还说:“安拉为人类宰杀了海洋里的动物。”
以上是《古兰经》与圣训对海洋动物的原则性律例,各教法学派根据以上原则又作了详细规定。
哈乃斐学派认为:海洋动物原则上都是死物,而死物不可食。《古兰经》说:“禁止你们吃自死物、血液、猪肉,以及诵非真主之名而宰杀的、勒死的、捶死的、跌死的、触死的、野兽吃剩的动物,但宰后才死的,仍然可吃。”(5:3)因此,海洋动物不可食;但是,鱼和自洁并可洁净它物的水中(主要是指流水,而非池塘的死水)的死动物可食。
国内穆斯林关于部分海洋动物是否可食存在分歧,主要表现在螃蟹、泥鳅、海参、鱿鱼、蟹、甲鱼和贝类等。
艾布•哈尼法和他的弟子们对海洋动物的规定比其它教法学派严格,他们坚持只许可食用形状像鱼类的水中动物。
贾比尔传述:“我们曾与哈比特部落战斗,我们的首领是艾比•欧拜德。当时,我们非常饥饿,我们发现了一条从末见过的死鲸鱼,叫作抹香鱼,我们吃了半个月,艾布•欧拜德还肯了一块骨头。我们继续前进,当我们到达麦地那时,我们向使者提起此事,他说,你们吃真主赐给你们的食物,真主与你们同在,他使你们果腹,他赐予你们的,你们就吃。”《布哈里圣训辑录》
一概而论,海洋动物—无论是鱼或是类似的动物,也无论是因故死亡或自然死亡—均可食,包括鳄鱼、水蛇、乌龟和鲸鱼等。即使是异教徒捕捞的或自相残杀而死的亦可食。其依据是圣训:“自洁又可洁净它物的水中之动物为洁净。”至于不属于鱼类的海洋动物,如水豚、水狗等也属于可食的,其依据是《古兰经》文:“海里的动物和食物,对于你们是合法的,可以供你们和旅行者享受。”(5:96)爱资哈尔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宗教的论证》有关食物的律例章节中说:“鱼,指所有生活在水中的动物,即使是猪的形象也属于水生物的范畴,无论是有生命的或无生命的,均可食,青蛙除外。”
根据以上《古兰经》与圣训的原则以及教法的主张,兹将可食与不可食的海洋动物总结如下:
一、因故死亡的鱼类,可食。众学者对此意见完全一致。
二、如果鱼类属于自然死亡,哈乃斐学派认为不可食,其他学派认为可食。
三、非鱼类的海洋动物,哈乃斐学派认为不可食,其他学派认为可食。但沙斐仪与罕伯里认为个别动物不可食,如鳄鱼因其凶残,鳗鱼因其毒性,乌龟因其丑恶而不可食。
当代教法学家对于海洋动物合法与非法的判决主要分为以下三种:
一是大众派的意见,他们是逊尼派的一些教法学者。(哈乃菲例外)他们允许食用一切海洋动物,无论是鱼还是其它动物,也无论是死的还是活的,是否凶猛,有鳞的还是无鳞的均为可食。
二是哈乃菲派的意见,认为仅有海洋生物中的一切鱼类,可以食用,至于非鱼类则不可食用。
三是部分伊玛目们意见,他们说海洋生物中有两种是可食用的:一是有鳞的鱼,二是虾,其它的则不能食用。
第一种观点是广泛流行和普遍接受的,因为有《古兰经》经文作为证据,“海里的动物和食物,对于你们是合法的。”(16:14)“海里的动物”是泛指的,并非特指某一些动物。圣训“其死物合法”同样是泛指的,也未特指某一些动物。
之所以常常有人问起这类的问题,并引起争论,是因为我们遵从哈奈斐教法学派的主张。而哈奈斐教法学派在四大教法学派中以谨慎著称。它开始以库法,广泛流传于伊拉克、叙利亚、阿富汗、巴基斯坦、土耳其、埃及、摩洛哥、巴尔干半岛、中亚和中国等。所处地区大部分为内陆,很少接触海洋动物,对这类动物的习性也不甚了解,因此对海洋动物的教法律例一般是从严。
对于有些两栖动物穆斯林不能食用,那是因为如果是陆地动物就要按照伊斯兰教法规定宰杀后食用,例如牛、羊等。而如果是海洋动物则不需要宰杀,例如鱼。因为有许多动物即可以在水中生存,也可在陆地生存,还要看它依托那种环境更多一些。我在海边问过渔民,螃蟹属于那类动物,他们肯定地说,是海洋动物,因为螃蟹上岸时间不长肯定会死,无非有的离开水活的时间长一些,有的时间短一些。即使是普通的鱼,打捞上岸后也会或长或短地存活一段时间。
三、关于饮料
在所有的饮料中,《古兰经》只提到了洒是非法的。(哈拉目)那么在各种各样的饮料中,怎样区分非法的酒和合法的饮料呢?伊斯兰教传播初期,穆斯林区分不清楚,有一位教民就请教穆圣:“用蜂蜜、玉米、小麦等东西酿成的酒,它的性质是什么?”穆圣说:“凡是使人麻醉的,都算是酒:凡是酒,都是非法的。”也就是说,凡是致醉的东西都是被禁止的,无论其名称叫什么。。
伊斯兰教法对于酒的禁忌要比猪肉还严格,《古兰经》说:“信道的人们呀,饮酒,赌博,拜像,求签是一种秽行,是恶魔的行为,你们故当远离,以便你们成功。”(5:90)注意这里用的是“远离”一词,不仅仅是禁止饮酒,而且要远离酒。猪肉只是禁食,而酒不但严禁饮用,而且还严厉谴责与酒有关的十种人:“酿酒者、聘请酿酒者、饮酒者、运酒者、使人运酒者、斟酒者、卖酒者、分享酒价者、买酒者、使人买酒者。”
伊斯兰教法禁止无偿地把酒作为礼品送给非穆斯林。同时,也禁止出席有酒的筵席。穆圣说:“谁确信末日,谁就不要坐在酒席上。”穆斯林应该拒绝并离开一切酒席和饮酒的聚会。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所处的生活环境,国内的穆斯林往往对于猪肉非常忌讳和敏感,连猪的名字都不愿意提及,甚至有些人闻到其味道都会反胃。而对于酒却网开一面,甚为宽松。卖酒的清真餐厅比比皆是,穆斯林大众习以为常。
几年前,我们曾在阿联酋迪拜五星级宾馆的自助餐厅吃饭,餐厅的美食琳琅满目,应有尽有。在摆满肉食的长条桌上,赫然看见一盘肉前用英文和阿文写着“猪肉”,我们大惊失色,急忙叫来餐厅经理询问。经理彬彬有礼地回答“迪拜是一个国际性的城市,有来自世界各地不同信仰的民族和不同饮食习惯的客人,宾馆应该满足所有客人的正当合理需求。我们作为穆斯林看到猪肉不吃,绕过去就是了。”这份豁达看来中国的穆斯林是做不到,只是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国外穆斯林对于猪肉的态度。而对于酒却是非常的认真。我们经常陪同国外的穆斯林在国内的清真餐厅就餐,他们如果看到有酒的清真餐厅是连门都不进去的。
需要说明的是,伊斯兰教法允许穆斯林食用“有经者”(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的食物。这里是指他们烹饪的食物(如牛、羊、鸡等)和五谷类食物,对于穆斯林是可以食用的。因为犹太教和基督教都是一神教,都承认真主独一。
我们有一次在美国纽约,主麻去当地的一座清真寺礼拜,礼拜结束后清真寺的伊玛目请我们吃饭。一行七、八个人分乘两部车前往餐厅,到餐厅后我们习惯性地先看有没有清真标志,在餐厅的内外没有看到任何的英文或者阿文清真标志,心里七上八下地嘀咕,但是出于礼貌没有当着伊玛目的面提出,想着也许吃点蔬菜海鲜之类的也就算了,有当地的伊玛目陪同,清真方面还会有问题。可是等到服务员上菜后,看到有牛羊肉时,我们实在忍不住问伊玛目:“我们在这个餐厅没有看到任何清真标志,这是清真餐厅吗?”伊玛目回答“不是。”我们听到伊玛目的回答后起身准备离开,这时伊玛目说:“美国人都是有信仰的,无论是信仰基督教还是犹太教,他们是属于有经典的人。而且我知道这家餐厅没有猪肉,所以我们经常来这里就餐。”真主在《古兰经》中说:“今天,准许你们吃一切佳美的食物;曾受天经者的食物,对于你们是合法的;你们的食物,对于他们也是合法的。”(5:5)
确定伊斯兰教法中的合法与非法,具有因时因事因地制宜,简单易行,给人方便、富于弹性、避免困难的特点,从而能够适应和满足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各个民族现实生活中的需要。关于清真饮食的教法律例,《古兰经》和圣训均有原则性和纲领性说明,而各教法学派对同一事物的主张往往存在差异,这是由于时间,地点,环境和条件的不同而造成的。
那么,一名穆斯林是否必须追随某一个教法学派的主张呢?伊斯兰教著名学者舍尔拉威长老就这一问题指出:“一个人如果精通《古兰经》和圣训,就无需追随哪一家教法学派,而可以直接从《古兰经》和圣训的明文中,用古兰学和圣训学的知识进行演绎,得出自己所侧重的结论。但一个人如果不能精通《古兰经》和圣训的话,他就不具备演绎教法的资格,他应确定并追随一家学派,以便处理自己的宗教事务。”
大伊玛目艾布•哈尼法多次强调:“我们的学说只是一种我们认为最正确的意见,如果有人为我们指出更正确的意见,我们就会采纳。”
伊斯兰教法的立法依据的渊源依次是《古兰经》、圣训、公议、类比、择善、惯例、优选、公益、圣门弟子的主张、连续性原则和功利适用原则等数十项程序,以判断事物的合法与非法。
在判定合法与非法事物中的分歧是自然的、正常的、不足为奇的。世界上任何立法都难以避免,无论这种立法是天启的还是人为的。法学家在阐释法律时各持己见;法院在执行法律条例时,尽管适用的是同一部法律,结果却大相径庭;历史学家在历史事件及其传述中莫衷一是;同一个人的意见忽左忽右,医生在诊断时、工程师在评估工程时、专家在研究课题时都会有所不同。
教法枝节及律例细节中的分歧则无伤伊斯兰教之大碍,也不影响其本体和权威性,甚至于它是民族永恒及进步的一种标志。我们以这些在世界上少有的丰富多彩的多元教法的存在而自豪。在漫长的岁月里,在文明的各个角落,这些优点和特色让教法更具灵活性,更富有生命力,从而满足了发展、进步和文明的各种需求。
教法枝节的分歧——其教法原理相同——是对穆斯林的一种恩赐、慰藉和宽容。假如伊斯兰教只局限于一种教法学派,那么它就会借助其它学说;假如一个民族难以就某件事进行裁决,它就会求助于其它法系。本·阿布杜·阿齐兹曾说:“我不高兴看到穆罕默德的追随者们没有分歧,因为,如果他们没有分歧,也就没有了宽容。”
“清真食品”是一种文化、是一种生活制度,绝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仅仅是不吃猪肉、不喝酒的问题。伊斯兰作为一种人类的生活方式,在教法律例方面,有硬性规定与弹性选择。所有原则性的事项都是硬性规定,没有选择的余地也没有分歧,例如禁食猪肉和饮酒等,这是没有法学分歧的,在这些事项中真主没有给予穆斯林演绎或选择的自由。我们无论是否理解,都应该严格遵守。在非原则性的事项中,真主则赋予我们一定的演绎和选择权,穆圣对“演绎”的定位是:可能正确也可能错误,正确者有双份的回赐,错误者有一份的回赐。这是真主给予穆斯林的恩慈,而各种各样的选择都是在真主的意欲范围内。

贾保平书520.jpg
贾保平译《伊斯兰教法律例:当代穆斯林生活释疑》 定价:50元
加微信xahalal   联系购买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