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中餐业联合会(原世界中国烹饪联合会),是1991年经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世界性中餐业促进组织,由全球各个国家和地区从事中餐服务活动、中餐教育研究、中餐管理咨询及餐饮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世界中餐业联合会是国际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总部设在中国北京。 世界中餐业联合会下设国际中餐名厨专业委员会、国际饮食文化研究分会、时尚休闲委员会、中国服务委员会、咖啡产业分会、国际烹饪教育分会、旅游饭店餐饮委员会、企业家委员会八个分支机构,及《餐饮世界》杂志社。会员遍及中国、美国、加拿大、法国、荷兰、英国、德国、西班牙、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韩国、澳大利亚、阿联酋以及港澳台等40多个国家和地区。
世界中餐业联合会秉承推动全球中餐创新发展,弘扬中华优秀文化的宗旨,求真务实、与时俱进。世界中餐业联合会业务涵盖烹饪比赛、教育培训、展览展会、美食节庆、会议论坛、品牌培育、饮食文化研究与传播等。自成立以来,世界中餐业联合会在传承创新中国烹饪技艺、弘扬中华饮食文化、提升中餐国际形象和地位、密切全球中餐业组织联系与合作、推动民间国际交流、培养餐饮人才等方面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推动国际中餐业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世界中餐业联合会章程 (世界中餐业联合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2015年4月18日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世界中餐业联合会(简称为世界中餐联),英文名称为World Federation of Chinese Catering Industry(缩写为WFCCI)。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各个国家和地区从事中餐服务活动、中华饮食文化和烹饪技艺研究、中餐教育与咨询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国际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驻在国的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中华饮食文化和烹饪技艺,提升中餐国际地位,扩大中餐世界影响,推动中餐创新发展,加强各国家和地区餐饮业的交流与合作,为增进各国人民的团结与友谊,为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了解、宣传、贯彻世界各国、各地区餐饮业政策法规,推动餐饮行业自律;
(二)组织世界性和区域性的中餐技艺培训、比赛、研讨、交流、表演,传承创新中餐烹饪技艺,弘扬中华饮食文化;
(三)开展调查研究,了解世界各国餐饮业及中餐业发展状况,促进世界餐饮业的相互了解、友好往来与交流合作;
(四)开展世界餐饮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编辑出版世界餐饮业及中餐业书刊、影像资料,扩大中餐国际影响;
(五)参与标准制定,培育行业品牌,促进餐饮相关机构的交流合作;
(六)组织举办展览展示活动,推广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推动中餐标准化、规范化、国际化发展;
(七)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信息咨询与服务,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开展体现本会宗旨的其它必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各个国家和地区,从事餐饮(特别是中餐)、饮食、教育咨询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相关产业单位,拥护本会章程,热心支持本会活动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以上范围的各类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拥护本会章程,热心支持本会活动,在专业领域内具有较高声望,有志于促进中餐发展者,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手续:
填写入会申请表,单位会员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个人会员提供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方可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凡本会的正式会员,均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凡对本会提供赞助的企业、团体和个人,经本会会长批准,授予本会荣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定会徽、会旗;
(三)选举和任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司库、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秘书长的聘任;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司库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定本会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名誉会长、顾问;
(七)决定会员除名;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本会驻在国的法律法规,有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
(二)在餐饮业和烹饪界有较大影响;
(三)热心中餐事业和协会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本会驻在国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由会长代表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名誉会长、顾问,批准荣誉会员。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监事会报告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会长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召开秘书长办公会,会议可采用网络通讯方式召开;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司库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作财务工作报告;
(二)制定预算和决算草案,报理事会和监事会审议,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三)对秘书处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核监督。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的创立和发展作出过重要贡献的人士,或在国际餐饮界有重要影响的人士,以及对本会工作提供巨大支持的人士,可作为本会的名誉会长或顾问。名誉会长和顾问由本会会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名誉会长或顾问可以参加本会的会议和活动,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给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监事三名。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监督本会财务收支,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驻在国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
确定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驻在国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驻在国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须接受驻在国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会长批准后方可执行,从本会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会徽、会旗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徽和会旗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作为本会的标志。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会徽为圆形,内圈上半部分为半个地球,下半部分为镬,二者之间为一双筷子,筷子中间为本会中文名称;外圈上部为本会英文名称,外圈下部为装饰图案。会徽底色为白色,文字和图案为绿色。会旗底色为桔红色,中间为绿色会徽图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后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告驻在国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方可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驻在国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5年4月18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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